我市出租汽车因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而取消的公路养路费,将由原来的承担者补给一线驾驶员。
按照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惯例,因车辆承包方式不同,公路养路费的承担者有所区别,分别是企业、投资人(挂靠车主)或承包人,缴交标准为每月100元/车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,公路养路费转变成相应的燃油消费税,由一线驾驶员支付,因此,原来公路养路费的承担者,应向一线驾驶员返补相应费用。
据了解,返补对象为在岗的一线驾驶员,返补标准以单部车为单位,每辆车每月100元,返补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