无驾驶证的刘某在酒醉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驶入非机动车道,将相向而行的电动自行车撞倒,致自行车上一对夫妻一死一伤。日前,闵行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,并赔偿死者亲属各类经济损失60万余元。
去年12月31日傍晚,刘某与他人一阵酣饮后,在无证的情况下,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欲回暂住处。在元江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元江路、中春路路口西侧约100米处时,他与同在该非机动车道内相向而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,造成骑车人胡某及搭载的妻子陈某一死一伤。经认定,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,胡某和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。今年7月,刘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。诉讼过程中,陈某携女儿和公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赔偿各类损失60万余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,致一人死亡,负事故全部责任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刘某自愿认罪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刘某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,依法应予赔偿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